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近日审结了首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认定被告重庆某公司排放的污水对河流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判决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万元。
该案是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在全国“七·五”专项行动中发现的。2021年7月,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对重庆某公司进行了环境保护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放的污水超标,对河流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经查,该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排放的污水总量为8500吨,其中COD(化学需氧量)超标3000吨、氨氮超标500吨,对河流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认为,重庆某公司排放的污水超标,对河流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重庆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万元。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重庆某公司排放的污水超标,对河流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该公司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重庆某公司排放的污水超标,对河流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重庆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万元。
该案的审结,标志着重庆市环境资源法庭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该案的审结也对其他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督促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共同保护生态环境。